據了解,在世界各國范疇內,對于惡臭問題的投訴可謂時有發生。例如我們的鄰國日本在環境投訴范疇內,惡臭的投訴量僅次于噪聲,位居第二。又例如發達國家澳大利亞和美國,兩國民眾對于空氣污染的投訴內,有將近90%及50%是相關于惡臭問題的。由此可見,惡臭排放問題會是一個世界范疇內的疑難雜癥。
惡臭污染來源廣泛,涉及的行業眾多,既有石油煉制、化工、制藥、橡膠、造紙、食品加工等點源,又有排污河、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畜禽養殖、餐飲油煙等線源、面源、散發源等,各種污染源彼此交錯,相互影響。
美國空氣污染治理工作起步較早,1955年聯邦政府便頒布了《空氣污染控制法》;1963 年又頒布了《清潔空氣法》,并于1990年出臺該法相關修正案,以此為主體逐步發展成為一套完整和規范的污染氣體控制法律體系。該體系主要包含三個方面: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制度、氣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公民訴訟制度。惡臭污染在美國被作為區域問題對待,因此各州政府可以根據經濟主要發展方向、氣象和地理條件等,分別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兩個形式:
(1)美國各州的工農業側重發展方向不盡相同,因此大氣環境中所含的惡臭物質也各有不同,分別設有不同的限值規定,例如康涅狄格州對硫化氫和甲硫醇排放標準作有專門的限值,而內布拉斯加州則對總還原硫作有限值規定等。(2)對于無組織源排放惡臭氣體的限制標準,美國普遍采用八級分級制的臭氣強度判定法。根據現場臭氣濃度,結合韋伯-費希納公式將“濃度”這一物理量與居民的“心理感覺”聯系起來,科學地判斷出當地的惡臭強度(美國的臭氣排放感官限值單位“D/T”);而有組織源排放限制標準中主要針對特定惡臭物質的濃度進行限制,加州政府在2019年對當地企業排出的幾種惡臭物質做出限值規定。
(1)20世紀70年代英國政府制定了作為環境基本法的《污染控制法》,并于1990年對其進行一系列修訂,出臺了更加詳盡的《惡臭排放標準》。2003年英國政府簽署“環境綜合污染與控制條令(IPPC)”,據此頒布了《H4-惡臭管理導則》和《惡臭標準指導》,并以此作為處理相關惡臭污染的標準依據。
(2)荷蘭國內畜牧業發達,大量的豬牛羊及其排泄物等散發的惡臭氣味大大降低了牧場周圍居民的日常生活質量,因此荷蘭政府在1970年頒布了歐洲第一個國家層面上氣味影響管理法規,要求根據畜牧場的產量決定廠區與住宅區的最小距離。上世紀末,為更好地分類管控惡臭污染,荷蘭重新出臺了《荷蘭排放指南》(NEG),惡臭氣體閾值采用了歐盟標準 EN 13725:2003;2016年荷蘭政府把NEG中標準限值部分和氣體信息部分又進一步拓展為兩部獨立的法規:《環境相關活動行政規范》和《工業排放信息法令》。
日本是較早開展惡臭污染研究的國家之一,1971年日本制定了《惡臭防止法》,并于1972年6月正式實施,經過30年的不斷修訂和完善,現行的《惡臭防止法》于2000年最終修訂完成。日本《惡臭防止法》指標體系包括廠界濃度限值、排氣筒和排水口惡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控制項目包括22種惡臭污染物濃度和臭氣指數(10倍的臭氣濃度對數值)。惡臭污染物種類比我國GB14554-93多15種,分別為乙醛、丙醛、丁醛、異丁醛、戊醛、異戊醛、異丁醇、乙酸乙酯、甲基異丁基酮、甲苯、二甲苯、丙酸、丁酸、戊酸、異戊酸,但沒有二硫化碳。
韓國于2004年2月制定了《惡臭防止法》,2008年和2010年又先后經過了兩次修訂。韓國《惡臭防止法》指標體系包括有組織排氣筒臭氣濃度限值、廠界物質濃度和臭氣濃度限值;控制項目包括臭氣濃度和22惡臭污染物濃度,惡臭污染物種類比GB 14554-93多15種,分別為乙醛、丙醛、丁醛、異丁醛、戊醛、異戊醛、異丁醇、乙酸乙酯、甲基異丁基酮、甲苯、二甲苯、丙酸、丁酸、戊酸、異戊酸,但沒有二硫化碳。
注:主要素材摘錄自《惡臭污染物現場嗅辨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